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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6都貸款條件最佳,三峽支票借款去年Q4落在台中市,貸款成數達71.31%,僅次於桃園市的71.4%;另就貸款利率來看,台中市為1.8%,為6都次低,最低則是台南市的1.79%。而首善之都台北市,貸款成數64.41%,為6都最低,房價最高的同時、自備也最吃力。
大家房屋三峽支票借款企劃研究室主任郎美囡分析,去年Q4因建商交屋、農曆年前傳統購屋季等季節性因素,6都貸款成數都較Q1提升,至於利率方面,因自住首購族成為市場大宗,青年安心成家貸款需求高,使得核貸利率普遍跌破2%。
郎美囝提醒,桃園市因鄰近大台北地區、房價相對低,近年吸引許多自住及置產的買家,成交量平穩發展,貸款成數超過7成,不過平均核貸利率卻是6都最高,顯見銀行仍留意其風險。〈房產〉青年購屋壓力大 屋比調查:青壯年貸款購屋創8年新低

2017/03/14 出處:財訊趨勢特刊 第 0 期 作者:鉅亨網

台灣年輕人買房壓力大,但目前高房價讓民眾買不起房的狀況有多嚴重?「屋比」趨勢研究中心調查發現,從 2009 年至去年止,「20-30 歲」及「30-40 歲」的青壯族群在每年貸款買房者的比率都在走低,去年「20-30 歲」佔比僅剩 14.1%、「30-40 歲」佔比僅 36.2%,同創下近 8 年來新低。

「屋比」趨勢研究中心是彙整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房貸統計三峽支票借款資料研究,此三峽支票借款次調查發現,買不起房的問題不只是剛畢業年輕人的問題,而是已經擴及到整個青壯族群。

另外,根據屋比 2017 年最新的調查顯示,面對龐大的買房壓力,目前尚未置產的青壯族群其實仍有成家夢,高達 90% 尚未置產的青壯年未來有購屋的打算,甚至高達 67%、等於近七成尚未置產的青壯年,為了買房願意「盡量限制其他消費或投資」,但目前「缺乏自備款」及「每月房貸負擔過重」卻成為青壯年進不了場的主因,三峽支票借款政府若想幫助青壯年購屋一定要多加重視。

「屋比」房屋比價創辦人葉國華表示,這兩、三年台灣房市低迷,都靠自住首購撐盤,但實際上這些自住首購族買房年紀已經都不輕,目前許多尚未購屋的青壯年即便縮衣節食,限制自己消費與投資,仍沒有足夠的買房自備款及經濟承受能力,這種情況相當令人擔憂。

葉國華並指出,近年政府房市政策只專注在公平正義、加稅打房,面對目前青壯族群的買房困境,政府應從過去框架中跳脫出來,除應積極提供多元配套,如: 平價住宅、高成數貸款、低利率、長還款年等方案,降低首購族的購屋門檻及購屋壓力外,還需持續拚經濟,帶動就業成長,讓企業能更普遍的加薪,才可以真正幫助到想買房的民眾。

根據屋比趨勢研究中心彙整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房貸統計資料發現,從 2009 年至去年底止,「20-30 歲」及「30-40 歲」的青壯族群在每年貸款買房者的比率都有愈來愈低的狀況,以 2016 年「20~30 歲」佔 14.1% 來看,與最高點 17.6%,減少了 3.5 個百分點;至於「30-40 歲」佔比 36.2%,也與最高點 39.2% 相比,減少了 3 個百分點,兩個族群都紛紛創下近 8 年來新低。

「屋比」趨勢研究中心總監陳傑鳴表示,在台灣買房所費不貲,高房價使得民眾買房貸款的情形相當普遍,而 20-30 歲剛畢業的年輕人,因多處事業奮鬥階段,薪資等購買力相對不足,買不起房算是情有可原,但目前統計卻發現連過往 30-40 歲的主力買房族群,佔交易比重都不斷下滑,顯示台灣民眾買不起房的問題,已經擴及到整個青壯年族群,未來若只有 40 歲以上民眾才有能力購屋,恐不利房市長期穩健發展。偽造收入騙銀行貸款 法院宣告沒收「欠款」

2017-03-14 16:1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劉姓女保險業務員想借錢,她持竄改金額的所得憑單,謊稱年收入約85萬元,大眾銀行借到56萬餘元,卻只繳納約15萬元,積欠銀行41萬餘元不還,大眾銀行向國稅局索取資料,才發現她年收入僅37萬餘元,台中地院一審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判處1年徒刑,她不服上訴,結果卻更糟糕,台中高分院同樣判處1年徒刑,卻將她積欠的41萬餘元,認定是「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判決示意圖。(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判決示意圖。(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判決書指出,劉女擔任保險業務員多年,她在2010年9月間,以3萬元委託不詳人士代辦銀行貸款,並將3張中區國稅局2009年綜合所得稅憑單交給對方,憑單顯示她年收入是37萬餘元,平均月薪約3萬元。
不料,上述憑單到了大眾銀行手上,劉女變成了「業務襄理」,月薪約7萬元,年收入約85萬,劉女想貸款80萬元,大眾銀行核准貸款56萬元,不料,她只繳納數期本息約15萬元,就拒不繳款,積欠銀行41萬餘元,大眾銀行向國稅局調閱資料,才發現劉女的所得憑單造假,實際年收入僅37萬餘元。
法院審理時,劉女否認偽造文書,她宣稱不知道憑單造假,她只有在貸款申請書上簽名,法院發現劉女兩張所得憑單的金額被塗改,其中一張33萬餘元,改成67萬餘元,另一張3萬餘元,改成了16萬餘元,雖不能證明她偽造所得憑單,但可證明她行使偽造的憑單,台中地院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判1年徒刑,劉女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二審,雖將一審判決撤銷,但仍同樣罪名判刑1年,量刑與一審相同,不過,卻依刑法沒收新制,認定劉女欠款41萬餘元是「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用強制執行等方式追索),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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