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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貸款兩樣情 桃園台中核貸成數逾7成/北市最低

MoneyDJ新聞 2017-03-15 13:30:43 記者 新聞中心 報導
房仲業者今(15)日指出,財團法人信用貸款問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公布最新全國貸款資料,在去(2016)年第四季表現中,桃園與台中核貸成數突破七成,傲視六都,過去被銀行視為放款寬鬆的北市,反而在成數上僅有六成四,在六都中最低。而在利率部分,自2015年第四季平均核貸利率信用貸款問題達2.05%之後,到了去年第四季則降至1.82%,其中,以台南的1.79%為最低。
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主任郎美囡分析,第四季因建商交屋、農曆年前傳統購屋季等季節性因素,拉抬了貸款成數,2015年年底因隔年房地合一上路,甚至擠壓出一波購屋、交屋潮,而第一季通常為淡季信用貸款問題,交易量表現低落,至信用貸款問題於利率方面,因自住首購族信用貸款問題成為市場大宗,青安貸需求高,無配合青安貸的銀行也順勢推出類似專案,使得核貸利率跌破2%,去年第四季降至1.82%。
綜觀六都核貸條件,雙北貸款成數最低,台北市去年第四季僅64.41%,反觀桃園市則達71.4%,兩者相差6.99%,而核貸利率最佳在台南市,去年第六季平均僅1.79%,台中市只略高0.01個百分點,平均核貸利率1.80%,至於利率最高者在桃園市,去年第四季平均核貸利率1.85%。郎美囡指出,核貸成數除了受申貸者財務狀況、物件本身條件影響外,也跟銀行鑑估價態度有關;此外,北市近年新案少,買方自備款多,可能也是因素之一。

郎美囡並表示,至於平均核貸成數較高、利率較低的台南市,因房價較低、自住比例高,貸款條件較佳;桃園市因鄰近大台北地區,房價相對低,交通機能還有話題,近年吸引許多自住及置產的買家,成交量平穩發展,且有交屋量支撐,貸款成數超過7成,不過平均核貸利率則是六都最高,顯見銀行仍在留意其風險。
綜觀近期市場表現,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指出,今年第一季成交量明顯優於去年,且在低利環境與自用為主的買方結構中,成數與利率相對穩定,雖然今年美國可能會升息,但以台灣目前利率水準來看,想要因利率提高對賣方產生壓力,進而出現拋售的狀況,短期不容易見到。偽造收入騙銀行貸款 法院宣告沒收「欠款」

2017-03-14 16:1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劉姓女保險業務員想借錢,她持竄改金額的所得憑單,謊稱年收入約85萬元,大眾銀行借到56萬餘元,卻只繳納約15萬元,積欠銀行41萬餘元不還,大眾銀行向國稅局索取資料,才發現她年收入僅37萬餘元,台中地院一審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判處1年徒刑,她不服上訴,結果卻更糟糕,台中高分院同樣判處1年徒刑,卻將她積欠的41萬餘元,認定是「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判決示意圖。(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判決示意圖。(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判決書指出,劉女擔任保險業務員多年,她在2010年9月間,以3萬元委託不詳人士代辦銀行貸款,並將3張中區國稅局2009年綜合所得稅憑單交給對方,憑單顯示她年收入是37萬餘元,平均月薪約3萬元。
不料,上述憑單到了大眾銀行手上,劉女變成了「業務襄理」,月薪約7萬元,年收入約85萬,劉女想貸款80萬元,大眾銀行核准貸款56萬元,不料,她只繳納數期本息約15萬元,就拒不繳款,積欠銀行41萬餘元,大眾銀行向國稅局調閱資料,才發現劉女的所得憑單造假,實際年收入僅37萬餘元。
法院審理時,劉女否認偽造文書,她宣稱不知道憑單造假,她只有在貸款申請書上簽名,法院發現劉女兩張所得憑單的金額被塗改,其中一張33萬餘元,改成67萬餘元,另一張3萬餘元,改成了16萬餘元,雖不能證明她偽造所得憑單,但可證明她行使偽造的憑單,台中地院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判1年徒刑,劉女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二審,雖將一審判決撤銷,但仍同樣罪名判刑1年,量刑與一審相同,不過,卻依刑法沒收新制,認定劉女欠款41萬餘元是「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用強制執行等方式追索),可再上訴。偽造收入騙銀行貸款 法院宣告沒收「欠款」

2017-03-14 16:1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劉姓女保險業務員想借錢,她持竄改金額的所得憑單,謊稱年收入約85萬元,大眾銀行借到56萬餘元,卻只繳納約15萬元,積欠銀行41萬餘元不還,大眾銀行向國稅局索取資料,才發現她年收入僅37萬餘元,台中地院一審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判處1年徒刑,她不服上訴,結果卻更糟糕,台中高分院同樣判處1年徒刑,卻將她積欠的41萬餘元,認定是「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判決示意圖。(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判決示意圖。(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判決書指出,劉女擔任保險業務員多年,她在2010年9月間,以3萬元委託不詳人士代辦銀行貸款,並將3張中區國稅局2009年綜合所得稅憑單交給對方,憑單顯示她年收入是37萬餘元,平均月薪約3萬元。
不料,上述憑單到了大眾銀行手上,劉女變成了「業務襄理」,月薪約7萬元,年收入約85萬,劉女想貸款80萬元,大眾銀行核准貸款56萬元,不料,她只繳納數期本息約15萬元,就拒不繳款,積欠銀行41萬餘元,大眾銀行向國稅局調閱資料,才發現劉女的所得憑單造假,實際年收入僅37萬餘元。
法院審理時,劉女否認偽造文書,她宣稱不知道憑單造假,她只有在貸款申請書上簽名,法院發現劉女兩張所得憑單的金額被塗改,其中一張33萬餘元,改成67萬餘元,另一張3萬餘元,改成了16萬餘元,雖不能證明她偽造所得憑單,但可證明她行使偽造的憑單,台中地院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判1年徒刑,劉女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二審,雖將一審判決撤銷,但仍同樣罪名判刑1年,量刑與一審相同,不過,卻依刑法沒收新制,認定劉女欠款41萬餘元是「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用強制執行等方式追索),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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